发布时间:2019-04-09 13:36
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宣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二)

案件类型:    发明专利无效案
专利信息:ZL201010230504.4(立体显示装置、移动终端及立体显示跟踪方法)                                                                                                                

无效决定:第277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
隆天代理: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专利权人)

 

案件简介:深圳市钛客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钛科公司”)针对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201010230504.4、名称为“立体显示装置、移动终端及立体显示跟踪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277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争议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1“控制单元根据该倾角调整该图像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像”是否被证据1公开,特征2“控制单元调整该图像显示装置所显示图像的横向周期”是否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被证据2公开?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典型意义:在将多个技术方案分割成多个特征进行对比时,要将各特征放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考虑其含义,此案对于如何避免错误的特征的对比,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复审委判定:
1.证据1调整的是屏障间隔,而本专利是根据方向传感器测量的图像显示装置的倾角来调整显示的图像,即调整的是显示的图像,因此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调整手段、调整方式不同;
2.证据2公开的自动立体成像的方法和装置中,在每一部分中,除了指定到此部分的图像信息之外,还存在该图像信息的一部分的复制,该复制的图像信息被分配给对于同一只眼睛的一个或两个邻接部分,也就是在左眼可见分区L和右眼可见分区R中间增加了冗余区Z,在用户的头左右移动时,左眼可见分区L和右眼可见分区R中的像素改变,在位置改变的一定的范围内,用户能够在一个有限区域内改变他的观看位置而不影响空间感受的质量,可见,证据2也没有公开根据倾角调整该图像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像,并且调整所显示图像的横向周期和左右移动,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根据测量的图像显示装置的倾角对显示的图像进行调整的技术启示。。

 

隆天代理律师张浴月点评:
案件涉及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与证据1、2的特征的对应关系。本案中,结合证据1、2的整体技术方案的目的,各技术特征的配合关系,来阐述请求人的特征对比的错误。首先,证据1采用的是摄像头与陀螺仪的混合跟踪方式,其通过两个计算部分和一个滤波器获得了移动终端的姿态改变后,是通过机械调整的方式,即调整屏障的方式来调整显示器所显示的图像。而本专利明确提出,不使用摄像头的跟踪方式,只使用方向传感器的跟踪方式,其获得了移动终端的倾角后,通过控制单元采用数字调整的方式,即调整显示器所显示的图像。其次,证据2是调整每一部分的像素数量,以适应视距的改变。也就是说,在证据2的图2和图3所示情况下,由于视距的改变可能会导致每个眼睛所观察到的可见区域以及不可见区域的大小发生变化,从而调整每一部分的像素数量指的是可见部分的像素数量。即,通过增加或减少不可见区中的冗余像素的数量,来减少或增加可见部分中的像素的数量。从视距A的最大值到最小值,其横向周期不变,以左右眼图像的周期来说的话,均为12,以每个单眼图像的周期来说的话,均为6。而本专利调整横向周期,是调整左右眼图像形成的立体图像的周期,如从4调整为3,或5。本案将各个特征放在其整体技术方案的背景下,解读其含义,然后再将各个特征组合在一起,解读其作用,从而使得各个特征之间的区别清晰明了。